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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秋季转学插班工作的通知

2014年06月06日 02:05 来源:学校大全编辑:admin

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秋季

转学插班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校:

我区2014年秋季转学插班工作即将开始,为使今年的插班工作能顺利完成,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户籍变动到大鹏新区的学生,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在所申请学校学区有合法的住房,确实需要转学的;

2.其他因住所迁移、工作调动,确实需要转学的,可以按照所在片区申请部分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按积分高低录取(参照新生入学学区积分方法)。

3.若学校学位已满,即小学每班人数超过45人,初中每班人数超过48人,学校可以不接收插班生。未在本市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原则上要受理统筹安排,招生地段内学校未能安排的,学校交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不保证在招生地段学校就读)。有关学校在接到教育科的调配安排后,必须接收手续齐全、资料合格的非片区生。

4.符合插班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入学资料者,若申请插班的人数超过现有学位数,参照2014年新生招生地段及学区积分办法排序,按先后顺序录取,录满为止。

5.公办学校拟接收的插班生必须符合市政府人口管理

“1+5”文件规定的就读条件(即通过“就读和免费资格”验核合格)。

6.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已毕业的学生和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插班重读。

7.接收学校应将插班生编入其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升、留级。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一律不准进行插班考试。

二、申请学位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户籍适龄儿童

(1)儿童出生证;

(2)户口本;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2.非深圳户籍适龄儿童

(1)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双方中一方的深圳市有效居住证;

(2)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4)父母现居住地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时间及流程

1.学位公布:6月1日前,学校在门口张贴秋季转学插班申请通知,公布咨询电话。

2.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6月3—9日,家长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欲转入学校,由学校有关负责人协助网上报名,打印报名表,并作初步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逾期不受理。

3.资格审核:6月10-15日,由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4.录取学生名单公布:各校于7月8日前于校门公布插班生录取名单。学校将插班生安排情况通知家长,已安排插班的要告知家长办理转学手续,对未安排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办理转学: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入学安排和学籍手续的办理工作。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学籍手续的办理。

非以上统一转学插班时段,因户籍调入深圳市,户籍人口迁居本区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入的,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学校收集后15内以请示公文格式,写明是否建议接收等意见,向教育科报告。

四、插班工作要求

为做好群众的服务工作,确保转学插班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转学插班工作平稳,顺利。

2.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插班工作行为,确保转学插班工作规范、廉洁、公正。

3.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确保服务质量。插班工作期间,各学校要设立专线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宣传政策,接收情况,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4.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公共事业局教育科报告。

公共事业局教育科

2014年5月29日

(联系人:刘碧媛,联系电话:283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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